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