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