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警机构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