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3日财政部令第116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移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涉及的严重失信主…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出决定。
第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拟列入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
第九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还应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第十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因本办法第四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期限为二年。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满,由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当事人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作出守信承诺,以及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决定批准提前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当事人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及时推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撤销提前移出决定之日起,恢复列入状态至列入期限执…
第十六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被变更、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被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更正。有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列入、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限期改正。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