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被变更、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及时推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