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
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
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
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