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