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