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