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