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使用情况; 职业责任保险购买、赔付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