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重点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针对审计高风险领域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独立性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