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合伙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股东,下同)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合伙人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合伙人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
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团队或个人挂靠在本所,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的情形;
是否存在借用、冒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的情形;
是否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发生变更、终止等情况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
是否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情形;
是否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政策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