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针对审计高风险领域采取以下措施:

进驻被审计单位前,通过市场、媒体、分析师、监管部门网站、前任注册会计师等多方渠道,收集企业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风险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形成客户风险分析和应对报告;

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对相应风险点强化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提升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