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