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