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第九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授权监督检查其监管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执业质量,以及上述业务涉及的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第九条之外业务的执业质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以及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对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其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起,原则上前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如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第十…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采取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时,可延伸检查相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