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

因执业行为被投诉或举报,且经核属实的;

因执业行为五年内(检查当年按一年计算)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或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

审计报告数量、被审计单位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且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