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
上年度合计为100家(含)以上的中央企业(按国资委公布的央企名录,下同)、中央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公布的中央金融企业名录,下同)、境内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下同)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度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超过1000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度合计为100家(含)以上的中央企业(按国资委公布的央企名录,下同)、中央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公布的中央金融企业名录,下同)、境内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下同)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度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超过1000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