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
上年度合计为5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度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度合计为5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度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