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第九条之外业务的执业质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以及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