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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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