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