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财政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涉及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