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拟列入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拟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视同无异议。

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