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