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还应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