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三、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三、 三、 庭审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 第二十九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庭审中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 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 第三十四条 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宣判时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 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