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三、 庭审 第三十二条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三十二条 三、 庭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 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