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宣判时注意事项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
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
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