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三、 庭审 第三十七条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三十七条 三、 庭审 第三十七条 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 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