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

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