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三、 庭审 第三十八条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三十八条 三、 庭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依法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应当为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复印卷宗材料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第三十七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