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
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
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时限;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确属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不得拖延;证据调取不到的,应当主动告知原因;如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告知其自行收集;
自觉遵守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请求不予同意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审理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应当在庭前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发生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