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

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