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庭审中的言行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