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章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受理惩戒事项后,相关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做以下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应当有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应当组织听证。当事法官对人民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提请审议意见没有异议,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或无故缺席的,可直接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听证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证后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是否构成违反审判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认为惩戒事项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相关人民法院补充调查。相关人民法院也可以申请补充调查。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补充调查后,认为应当进行惩戒的,应重新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十三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异议期间,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暂缓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