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三十条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补充调查后,认为应当进行惩戒的,应重新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