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 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