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以下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补充完善,或者将提请审议的材料退回下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