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应当组织听证。当事法官对人民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提请审议意见没有异议,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或无故缺席的,可直接进行审议。

因特殊情况,惩戒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延期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