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听证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询问当事法官是否申请回避,并作出决定;

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派员宣读提请审议意见书;

调查人员出示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证据,并就其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当事法官陈述、举证、辩解;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惩戒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询问;

调查人员和当事法官分别就事实认定、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性质发表意见;

当事法官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