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证后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时,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充分讨论,并根据听证的情况独立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按照委员、副主任、主任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