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是否构成违反审判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议,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审议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后重新提请审议,或者撤回提请审议事项。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经审议,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审议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后重新提请审议,或者撤回提请审议事项。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