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受理惩戒事项后,相关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做以下准备工作:
受理后五日内将提请审议意见书送达当事法官,并告知当事法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及证据,有陈述、举证、辩解和申请回避等权利,以及按时参加听证、遵守相关纪律等义务;
提前三日将会议议程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听证前三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调查部门;
根据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调查部门的申请,通知相关证人参加听证;
做好听证、审议的会议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