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七章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七章 第一编 汇票 第七章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四十三条 持票人得在下述日期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有责任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四条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须由公证书(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拒绝证书)证明之。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应于在拒绝证书作成日后4个营业日内,将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事由通知背书人和出票人。或如汇票上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规定,应于提示日为上项通知。每一背书人应… 第四十六条 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付款的保证人得于票据上批注“退票时不承担费用”、“免作拒绝证书”或任何其他相同词语的规定及签名,从而解除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必须作成拒绝承兑… 第四十七条 所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对汇票作出担保的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得向被追索人索偿下列款项: 第四十九条 接受汇票并予清偿的人,得向负有责任的人索偿下列款项: 第五十条 任何被追索或得向之行使追索权的每一负有责任的人作清偿后,得要求持票人交出汇票及拒绝证书和收讫清单。 第五十一条 如在部分承兑后行使追索权,对汇票的未承兑部分付款的当事人,得要求把此项付款注明在汇票上,并要求取得付款的收据。持票人也须向其交付该汇票经证实的副本及拒绝证书,以… 第五十二条 每一有追索权的人,如无相反的协议,得另向负有责任的任一当事人开立在该当事人住所地付款的见票即付的新汇票(重开汇票),以资取偿。 第五十三条 在下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票人即丧失其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的追索权,但承兑人除外: 第五十四条 如由于不可克服的障碍(任何国家的法律禁令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使汇票的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为之,此项期限应予延长。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