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所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对汇票作出担保的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持票人有权对上述所有的人单独或集体起诉,无需遵照他们承担责任的先后顺 序。
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接受汇票并予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
对债务人之一起诉,不影响对其他债务人的起诉,即使其他债务人是被诉债务 人的后手。
持票人有权对上述所有的人单独或集体起诉,无需遵照他们承担责任的先后顺 序。
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接受汇票并予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
对债务人之一起诉,不影响对其他债务人的起诉,即使其他债务人是被诉债务 人的后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