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得向被追索人索偿下列款项:
未承兑或未付款的汇票金额连同利息,如汇票上规定有利息者;
自到期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作成拒绝证书及所发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汇票金额应扣除贴息。贴息应按在持票人住所地行 使追索权之日的官方贴现率(银行利率)计算。
未承兑或未付款的汇票金额连同利息,如汇票上规定有利息者;
自到期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作成拒绝证书及所发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汇票金额应扣除贴息。贴息应按在持票人住所地行 使追索权之日的官方贴现率(银行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