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在下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票人即丧失其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的追索权,但承兑人除外:

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期限;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拒绝证书作成的期限;

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如未在出票人规定的时限内提示承兑,除从规定的字义上看来仅是出票人解除 其对承兑的保证外,持票人丧失其因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而得行使的追索权。

如背书中载有提示期限的规定,该项规定仅对该背书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