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七章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五十一条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一编 汇票 第七章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第五十一条 如在部分承兑后行使追索权,对汇票的未承兑部分付款的当事人,得要求把此项付款注明在汇票上,并要求取得付款的收据。持票人也须向其交付该汇票经证实的副本及拒绝证书,以使其以后能行使追索权。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