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测)、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阶段性招标,或对勘察(测)、设计分…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勘察(测)设计…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勘察(测)设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招标监督与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四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预审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