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测)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